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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5 分享: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2022〕6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做好2022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温州市2022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温州市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认定程序和时间要求

1.采取自愿申报,常年受理,分四批认定,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20日、6月20日、8月20日、9月20日。申请认定企业通过浙江省政府服务网“企业研发服务在线自主填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申报流程见附件2)。

2.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应按照应报尽报的要求,挖掘并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及时跟进企业评价进度并做好服务。

3.审核上报。市科技局对企业评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和推荐。

4.公示入库。省科技厅分批次完成企业公示入库。


三、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包括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等优惠政策。

1.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2.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我局将面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遴选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条件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四、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应完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充分引导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切实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扩大政策宣传面。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做为落实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去推动。市科技局将定期对各地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   陈亦泛,电话:88962090

业务受理,市科创中心 张风帆,电话:88287819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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