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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 | 关于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5 分享: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决定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申报“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的各类企业。

(二)自愿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建设规范》团体标准。

(三)近三年正常经营、无连续亏损。

(四)无违法失信行为。

(五)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制度完备,信用管理成效显著,具有示范作用。


二、申报方式

企业自愿参加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报。

(一)推荐申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推荐本辖区内企业申报;全省各级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可以推荐本社团内的成员单位申报,每个社团最多推荐5家;已经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以推荐1家企业申报;本会的会员单位可以推荐1家企业申报。

(二)自主申报。本会会员单位可以直接自主申报;为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小微企业可以直接自主申报。

(三)续展申报。2019年度公布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以续展申报。未续展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


三、公布工作程序

(一)申报途径。申报企业在4月18日至5月31日期间登录本会官网“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示申报系统”,填报各项信息并上传各项资料,完成申报工作。

(二)资格审查。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工作站对本市的全部申报企业进行信息核实、信用查询后,在申报系统中予以确认。

(三)初评与复审。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对确认的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初评工作主要按照《企业信用管理建设规范》核实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工作情况;按照《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评估认定指标体系》评价企业信用管理效应。企业初评通过后进入复审。复审工作重点考察企业信用管理的示范效应。

(四)认定与公布。复审后确定拟公布企业名单。拟公布的企业经公示后,本会认定为2022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

(五)取消情形。企业报送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或者被投诉、举报等并经查实确有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的,本会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四、工作要求

各申报企业应当主动对照信用管理的标准与评价体系等开展自我评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全面体现本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内容与实效,各项数据信息应当准确无误。


五、其他事项

   本会在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指导下开展“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全程采用电子化形式,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公布活动不向申报企业收取资料费、审评费等任何费用,也不委托其它单位向申报企业收取资料费、审评费等任何费用。


联系电话:0571-88398199

本会网站:http://www.zjecredit.org/

电子邮箱:zjecredit@126.com

微信公众号: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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